偷拿金粉“小便宜” 换来刑罚“大代价”-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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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拿金粉“小便宜” 换来刑罚“大代价”
时间:2026-04-22     阅读次数: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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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期  编号:JXBD202600422
单位 | 江西博德南昌县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微信运营团队

案情简

老刘是一家珠宝店的打金师傅,负责打磨、加工金饰。为了方便管理金子,公司给老刘等工人配置了一个小箱子,完成当日的工作任务后须将半成品金饰和金粉放入箱子交由经理保管。老刘渐渐的对这些金粉起了歹念,看着每次加工后多余的金粉,再想到市场上水涨船高的金价,老刘渐渐失去了职业操守。

在入职工作一个月之后,老刘已经偷偷存下了不少金粉,于是,在某日下班后,他决定离职,并将偷来的金粉进行变卖。第二天,经理发现老刘没有正常来上班,也联系不上,感到蹊跷后连忙查看监控视频,发现老刘在辞职前一天下班时有往口袋塞东西的动作,同时,库房同事在核对数据后发现,流水线上收集的金粉变少了。意识到被盗的经理马上拨通了110。在警方的不懈努力下,老刘最终还是被抓获归案

面对审讯,老刘对偷拿公司金粉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自述是因为当时急着用钱,一时萌生贪念,认为偷偷拿走一点金粉公司也不会发现,没想到会酿成不可挽回的错误后果。案件移送我院后,经审查,检察官认为老刘明知公司要求工人下班前将金饰和金粉交回公司保管,仍利用工作便利收集打磨的金粉,并私自带离公司销售,销赃数额达2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盗窃罪。经我院依法提起公诉,老刘最终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盗窃行为不仅是道德的沦丧,更是对法律的漠视。收集金粉看似小事,实则已触犯法律——情节较轻者可能面临治安拘留、罚款,情节严重者则可能构成盗窃罪,留下终身案底。一旦构成犯罪,不仅自身会失去自由、前途尽毁,还会给家人带来不利的影响。切勿因一时贪念毁掉一生,遵纪守法才是正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转载于公众号:镇平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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