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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角之争引发牢狱之灾,不可取!
时间:2026-04-13     阅读次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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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期  编号:JXBD202600413
单位 | 江西博德南昌县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微信运营团队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某、李某某与其朋友在淇县某饭店吃饭喝酒,被害人宋某、王某某与朋友在其邻桌吃饭喝酒。某言语不当,双方发生口角,三被告人上前理论,随后双方发生相互殴打行为。某先将某的朋友推翻在地,与某发生厮打,此时某某、李某某也对某开始殴打。期间,王某某上前劝阻并推搡某,某朝王某某面部打了一拳,将王某某打翻在地。双方被拉开后,某手持砖块冲向某,某等三被告人又使用凳子砸、拳打脚踢等方式再次对某进行了殴打。双方被拉开后,某拿起一张不锈钢桌子砸向某时,将旁边的王某某砸伤。经鉴定,某、王某某伤情均属于轻伤二级。在案件审理中,李某某的家属自愿赔偿某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



淇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被告人某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其他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判处某赔偿王某某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




法官说法



本案因行为人一时的冲动,导致被害人身体遭受伤害,被告人身陷牢狱,教训深刻。希望广大群众能够以此为戒,摒弃冲动暴力,坚守法律底线,遇事多一份冷静,待人多一份宽容,切莫因一时的意气,触碰法律的底线,最终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来源:淇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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