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10月22日
第103期 编号:JXBD2025001022
铤而走险卖假酒
想以“低成本”
获取“高回报”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下旬,杨某联系仇某(另案处理),约定以1800元/箱的价格购买假冒茅台飞天系列53°白酒。
仇某联系刘某帮助其制造假冒茅台系列酒,同年5月26日,刘某按照仇某的要求,将制作好的110箱假冒茅台酒卖给杨某,非法经营数额约19万余元。
2023年1月至2024年9月,杨某、何某以物流发货、代收货款的方式,将假冒茅台酒销售至全国各地。据统计,二人销售假冒茅台酒的金额共计人民币202万余元,获利至少70万元。
2024年9月13日,公安机关在杨某、何某租赁的房屋内查获未售出的假冒茅台酒共计726瓶,货值金额21万余元。经鉴定,上述产品均系假冒茅台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杨某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销售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被告人何某、杨某、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上述三名被告人相应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制售假冒商标产品的犯罪行为
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为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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