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清偿顺序的法律适用-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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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清偿顺序的法律适用
时间:2026-01-21     阅读次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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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5期  编号:JXBD20260121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公司法律研究委员会  刘佳

破产清算清偿的核心价值的是通过法定顺位实现债权公平受偿,《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构建了层级分明的清偿规则,现就清偿顺序及关键适用问题分析如下:

担保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破产企业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权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未受偿部分转入普通债权。同时,第四十条允许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依法抵销,但需排除三类法定禁止情形,防止恶意抵销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破产企业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明确,破产费用含案件受理费、财产管理变价费等程序性支出,共益债务为债权人共同利益产生的债务。二者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财产不足时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同一类别按比例分配,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应终结程序。

普通债权按法定顺位清偿。破产企业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第一顺位为职工债权,含工资、医疗补助、个人账户社保费用及补偿金;第二顺位为非个人账户社保费用及税款;第三顺位为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实务中需把握顺位边界,共益债务劣后于担保债权但优先于普通债权。严格恪守该顺序,是平衡各方权益、保障破产程序合法有序推进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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