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份来自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为一起历时四年的股权转让纠纷画上句号,我所律师再次成功解决一起股权转让纠纷。
一、案件背景
2021年4月,甲方与乙方签订《个人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甲方以50万元受让乙方持有的某公司10%股权,但既未约定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时间,也未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甲方依约支付了款项,但乙方迟迟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四年间,双方多次沟通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返还转让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二、证据组织
(一)证据一:诉前程序保障合法权益
1、甲方在起诉前多次与乙方沟通解除合同事宜
2、 明确要求返还50万元股权转让款
3、 履行了必要的诉前告知义务
最终法院认定:乙方长期不履行过户义务,甲方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
(二)证据二:关键录音锁定还款承诺
在双方通话录音中;
1、乙方明确表示:“你不要管公司怎么样,我保证你本金还给你就行了”
2、甲方回应“你一直都承诺本金一定还”,乙方回答“我知道了”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已就退还股本金达成合意,乙方的承诺构成重要证据!
(三)证据三:企业信息揭露重大变更
在起诉前查询企业工商信息发现:
1、2022年3月7日,公司股东结构发生变更
2、 新增股东丙方,持股8.5%
3、 乙方减持0.5%股权,但从未通知甲方
法院认定:在甲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股权调整,说明甲方未能享受到应有的股东权益,甲方受让股权的合同目的自始至终未能实现!
三、裁判结果
(一) 一审认定:构成违约,支持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
☆乙方未在合理期限内将股权过户至甲方名下,构成违约;
☆甲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享有法定解除权;
☆最终判决乙方返还5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1%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二)二审维持原判:合同目的落空,解除合法有效
乙方不服上诉,主张:
☆未办理工商登记不影响甲方取得股东权益;
☆甲方未催告办理变更登记,不构成根本违约。
二审法院认定:
☆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股权代持约定;
☆乙方未履行股权过户义务,导致甲方无法享有股东权益;
☆双方在通话中已就退还本金达成合意;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四、法律提示
(一)股权转让中,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保障受让方股东权益是出让方的重要义务;
(二)未办理登记可能导致受让方无法行使股东权利,构成根本违约;
(三)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转让款;
(四)建议在协议中明确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防范履约风险。
如有类似股权纠纷或法律疑问,欢迎留言或私信咨询!
关注微信公众号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总所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九洲大街1188号金碧华府4号楼106号
分所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西路177号
电话:18970812446
备案号:赣ICP备2020010385号-1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