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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四年未过户,法院:支持退款+利息!
时间:2025-10-11     阅读次数: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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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10月11日
第1051期  编号:JXBD20251011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公司法律研究委员会  黄语嫣

近期,一份来自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为一起历时四年的股权转让纠纷画上句号,我所律师再次成功解决一起股权转让纠纷。

一、案件背景

20214月,甲方与乙方签订《个人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甲方以50万元受让乙方持有的某公司10%股权,但既未约定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时间,也未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甲方依约支付了款项,但乙方迟迟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四年间,双方多次沟通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返还转让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二、证据组织

(一)证据:诉前程序保障合法权益

1甲方在起诉前多次与乙方沟通解除合同事宜

2 明确要求返还50万元股权转让款

3 履行了必要的诉前告知义务

最终法院认定:乙方长期不履行过户义务,甲方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

(二)证据二:关键录音锁定还款承诺

在双方通话录音中;

1乙方明确表示:你不要管公司怎么样,我保证你本金还给你就行了

2甲方回应你一直都承诺本金一定还,乙方回答我知道了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已就退还股本金达成合意,乙方的承诺构成重要证据!

(三)证据三:企业信息揭露重大变更

在起诉前查询企业工商信息发现:

1202237日,公司股东结构发生变更

2 新增股东丙方,持股8.5%

3 乙方减持0.5%股权,但从未通知甲方

法院认定:在甲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股权调整,说明甲方未能享受到应有的股东权益,甲方受让股权的合同目的自始至终未能实现!

三、裁判结果

(一) 一审认定:构成违约,支持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

乙方未在合理期限内将股权过户至甲方名下,构成违约;

甲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享有法定解除权;

最终判决乙方返还5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1%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二)二审维持原判:合同目的落空,解除合法有效

乙方不服上诉,主张:

未办理工商登记不影响甲方取得股东权益;

甲方未催告办理变更登记,不构成根本违约。

二审法院认定:

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股权代持约定;

乙方未履行股权过户义务,导致甲方无法享有股东权益;

双方在通话中已就退还本金达成合意;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四、法律提示

(一)股权转让中,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保障受让方股东权益是出让方的重要义务;

(二)未办理登记可能导致受让方无法行使股东权利,构成根本违约;

(三)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转让款;

(四)建议在协议中明确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防范履约风险。

如有类似股权纠纷或法律疑问,欢迎留言或私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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