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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
时间:2025-04-01     阅读次数:5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04月01日

第944期  编号:JXBD20250401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知识产权中心 熊吉

著作权是一种鼓励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和传播,并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知识产权制度,其是社会公众最常见的知识产权类型。

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并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著作权登记有助于解决著作权纠纷并可作为初步证据,这一初步证据也可以因相反证据而推翻。

享有著作权的前提是相关客体具有作品的外观形式,应当符合《著作权法》第三条中列举的作品类型。其次,相关客体应当具有独创性。

相关客体是否构成作品应当考察:

1)是否属于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自然人的创作;

2)是否具有独创性;

3)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4)是否可复制。

相关客体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考察:

1)是否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

2)对表达的安排是否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判断。


由于著作权的客体以及相邻权种类繁多,而现代技术飞速发展,导致一条朋友圈、一篇推文、一张照片、一个短视频等都可能引发著作权纠纷,所以著作权纠纷是最常见的知识产权纠纷。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5、复制权 6、发行权 7、出租权,限于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 8、展览权;

9、表演权 10、放映权 11、广播权 12、信息网络传播权;

13、摄制权 14、改编权 15、翻译权 16、汇编权。


邻接权中,图书出版者享有:

1、专有出版权 2、修改删节权 3、版式设计权。


报社、期刊社享有:

1、先载权;2、转载权;3、修改删节权。


表演者享有:

1、表明身份权 2、保护表演形象权 3、现场直播权和公开传送权 4、录音录像权 5、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 6、信息网络传播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

1、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2、录音制品公开传播权与公开播送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

1、转播权 2、录制权及复制权 3、信息网络传播权。

基于著作权与邻接权,权利人还享有实施技术措施的权利。

著作权侵权判定坚持思想-表达二分法,并以接触+内容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为标准。判断被告是否接触过在先作品或者存在接触的可能时,一般考虑如下因素:

1)在先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

2)在先作品未发表的,但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或者其关联主体与在先作者之间是否存在投稿、合作洽谈等情况;

被诉侵权作品与在先作品的表达相同或者高度相似,足以排除独立创作可能性,且被告未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根据在案证据推定被告接触过在先作品。

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一般采用综合判断的方法,并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似,不应从主题、创意、情感等思想层面进行比较

我们在面对著作权侵权时可以主张如下抗辩:

1、不侵权抗辩:包括不属于作品抗辩、不具有独创性抗辩、不存在接触可能性抗辩、不存在实质性相似抗辩等;

2、合理使用抗辩;

3、法定许可抗辩。

以及依据民法体系中的主体资格抗辩、诉讼时效抗辩等等。

当著作权侵权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时,还须注意区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同类型以及注意义务的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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