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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不悔改,“重操旧业”终获刑!
时间:2025-03-05     阅读次数:38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03月05日

第929期  编号:JXBD20250305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微信运营团队

      

以案释法




不少人有这样的习惯,

喜欢把物品放在车里,

以为很安全?

实在是错、错、错!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某日晚上,被告人袁某伙同张某共二人在我县某酒店门口,发现车位上一辆车的车门未上锁,遂打开车门盗窃了车内10万元现金和2条中华香烟,盗窃价值共计101300元。袁某盗窃现金后去邻市将大部分现金用于购买电子产品及个人日常消费。

 另查明,袁某在2022年至2023年多次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内又多次作案,于2023年公安机关对袁某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袁某在监视居住期间仍多次伙同他人以拉车门方式盗窃他人财物。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五原县人民检察院对袁某以盗窃罪向五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检察官说法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汽车内的现金10万元、香烟2条,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检察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很多车主将轿车当成“移动的保险箱”,殊不知,这样会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增强自身及家人的防盗意识,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不要随手放在车内。尽量将车辆存放在有监控设施或有人员值守的安全地点。下车时必须认真检查车门是否锁好。此外,当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报警,保护好现场,协助调查。


转载于公众号:内蒙古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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