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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管员监守自盗,获刑!
时间:2025-01-07     阅读次数:143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01月07日 

第895期  编号:JXBD2020411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微信运营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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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管仓库,出入自如。

心生贪念,监守自盗。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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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荣某和苏某系某公司仓管员,负责仓库的物料收发、出入库、盘点等工作。货物存放于苏某管理的仓库,荣某可协助管理,两人均有该仓库的出入权限。


2023年5月,荣某独自或伙同苏某多次从某公司仓库内窃取涉案货物后通过线上线下交易方式销售至吕某(另案处理)处牟利。2023年6月中旬,荣某和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荣某窃取的货物价值合计人民币81.5万元,其中与苏某共同窃取的货物价值合计人民币53.4万元。


2

法院审理


被告人荣某、苏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荣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苏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苏某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和认罪悔罪态度,判处被告人荣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发还被害单位某公司;责令被告人荣某、苏某继续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某公司余下经济损失。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判决已生效。


3

案例说法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特殊的占有型财产犯罪,其特殊性在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行为上要求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理解为单位人员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所谓主管,一般是指对单位财物有调拨、安排、使用、决定的权力。所谓管理,是指具有决定、办理、处置某一事务的权力,并由此权力而对人事、财物产生一定的制约和影响。所谓经手,应是指因工作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控制单位的财物,包括因工作需要合法持有单位财物的便利,而不包括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容易接近单位财物等方便条件。本案中,荣某、苏某具有管理涉案单位货物的职务,而且荣某、苏某在行为上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荣某、苏某负责仓库管理业务的职务便利对其顺利侵占单位财产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因而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此提醒,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公司应完善自身内部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防范此类犯罪的发生;同时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职业道德素养培训。从业者须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切勿铤而走险,妄图不劳而获,逾越法律底线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4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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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李品澈 郑朝菁


转载于公众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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