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82期 编号:JXBD2020411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微信运营团队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史某酒后经过一公园时感觉张某等人在嘲笑自己,就上前与张某理论。随后,史某对张某、韩某、姚某等人进行辱骂撕打,张某看他酒醉急忙躲避,史某紧追不舍,接着二人相互打骂,造成张某头部和腰部受伤,住院30多天,经鉴定张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张某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史某承担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史某为了发泄心中的不满情绪,殴打路人的行为造成张某轻伤,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公共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史某殴打三位路人并非双方产生一定的矛盾或者恩怨,也没有将路人殴打致伤的目的,只是怀疑别人嘲笑自己而寻求刺激,就随机选择路边群众发泄自己心中的情绪,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无事生非,所以史某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并非故意伤害。 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的侵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所以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要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史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各项损失,对于精神损害金部分不予支持。判决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史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二是张某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否应予支持。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针对破坏社会秩序行为的一种罪名,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致人轻伤以上)的犯罪。 目的不同: 故意伤害罪的目的是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 寻衅滋事罪的目的通过显示威风、惹是生非等行为来发泄情绪、破坏社会秩序。 针对的对象和行为不同: 故意伤害罪的对象往往是特定的,双方之间有一定的矛盾或者恩怨,行为具有明显的严重伤害他人的危险性。 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往往是随意的,不特定的,随意殴打他人的起因往往是一般人来看不应该做出打人举动的微小原因,行为一般不具有严重伤害他人的危险性。 侵害的权益不同: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寻衅滋事罪主要侵害社会公共秩序,并不都会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构罪的后果不同: 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致使被害人达到轻伤以上的后果。 寻衅滋事并不要求必须致使被害人轻伤,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是寻衅滋事罪的重要够罪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1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本案中,史某主观上为了发泄情绪、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转载于公众号:豫法阳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洪城路655号海联大厦11楼(总所)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西路177号(分所)
电话:18970812446
备案号:赣ICP备2020010385号-1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