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与盗窃交织,罪刑如何认定?-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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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与盗窃交织,罪刑如何认定?
时间:2024-12-11     阅读次数:105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4年12月11日
第880期  编号:JXBD2020411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微信运营团队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不可避免地会频繁遭遇各式各样的诈骗行为以及盗窃行为。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不单有精心策划的欺骗行为,同时还存在着偷偷摸摸的窃取行为,那么究竟应当如何准确认定其行为到底是构成诈骗罪,还是构成盗窃罪呢?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3日,吴某龙在一家网咖里,对正在上网的徐某坤和卢某冬说网咖里发生了砍人事件,网咖老板需要他们配合调查。吴某龙还告诉他们,在老板询问的时候,手上不能拿手机,所以得把手机交给他保管。


接着,吴某龙把徐某坤带到了网咖附近,让他边吃东西边等老板来。过了一会儿,吴某龙又与卢某冬说徐某坤需要两台手机拍照,于是从卢某冬那里拿走了两台手机。吴某龙拿到手机后就趁机逃离现场,并在当晚把手机卖了。


吴某龙以相类似的手段又作案三起,每次都把骗到了手机卖掉。在最后一次作案后,于2023年10月23日,被扶绥县公安局的民警在天等县朝阳东路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吴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认为其应构成的是诈骗罪。

法院审理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吴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和诈骗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犯罪,两者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本案中,被害人暂时交付财物的目的是配合吴某龙所虚构事实的调查,属于欺诈性质,但吴某龙并非依靠欺诈行为直接取得财物。虽然形式上财物已经交付给吴某龙,但是被害人主观上并没有将其所有物转移给吴某龙支配和控制处分的意思,而吴某龙取得财物支配和控制权是因其借机逃离现场从而取得,该结果并不为被害人所知情,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
根据吴某龙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到吴某龙有多次盗窃且是累犯等情节,最终法院对吴某龙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盗窃罪是行为人违背权利人的意识破除其对财产的占有的行为,是一种“他人损害”型犯罪,诈骗罪是行为人基于认识错误违背自身真实意志对财产进行处置的行为,是一种“自我损害”型犯罪。

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在判断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的欺骗手段是否足以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如果被害人并没有因为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或者虽然产生了错误认识但并没有因此处分财产,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构成了盗窃罪。

本案中,虽然吴某龙有欺骗行为,使被害人有认识错误,但是被害人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将处分财物所有权给吴某龙,而是吴某龙借机逃离现场从而取得财物支配和控制权,该结果并不为被害人所知情,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所以吴某龙先前所实施的欺诈行为只是为其实施秘密窃取而创造条件。

无论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法律的处罚力度是轻是重,我们都不应该故意去触犯法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在此提醒大家,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避免财产遭受侵害,在发现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 END —

来源:扶绥县法院  作者:许欣欣 朱文倩

转载于公众号: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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