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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代缴取暖费,别信!可能遇上诈骗犯,小心!
时间:2024-09-27     阅读次数:158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第835期  编号:JXBD2020411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微信运营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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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员工帮忙代缴取暖费?看似“热心帮忙”,实则可能是“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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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7月,家住西城区的谷奶奶收到一条微信好友申请,对方自称是物业公司的员工,提醒谷奶奶的房子欠缴物业费,谷奶奶看到对方给的收款二维码是物业公司的,便向其支付了物业费。2023年10月,对方又联系谷奶奶,称谷奶奶还欠了几年的取暖费,累计约人民币一万余元,若不方便前来交费可以由其帮谷奶奶代缴。由于上次物业费顺利缴纳,对方也很快给了收据,谷奶奶便放心地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人民币一万余元转给了对方。然而此后几个月内,对方一直没把发票给谷奶奶。2024年4月,谷奶奶打算卖掉房子,交割时发现房子的取暖费仍然欠缴。谷奶奶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于是报警寻求帮助。

原来,骗谷奶奶的张某的确是物业公司的员工,也确实帮谷奶奶缴纳了物业费。2023年9月,物业公司和热力公司在谷奶奶的小区曾联合开展费用促收活动,张某在活动中了解到谷奶奶欠缴取暖费的情况,于是产生了从业主谷奶奶处骗钱的想法。张某在明知物业公司无代缴取暖费服务的情况下,谎称可以帮忙代缴,在收到钱款后,实际将钱款用于偿还自己所欠的债务。谷奶奶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将张某带回调查。



2

法院审理


2024年7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此外,法院还判决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诈骗的钱款,发还被害人谷奶奶。




3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名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本案中,张某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对被害人谷奶奶实施了欺骗行为,谎称能代缴取暖费,谷奶奶因张某的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作出财产处分,损失一万余元。张某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且诈骗金额数额较大,故应认定张某构成诈骗罪。




案例提示

广大居民在缴纳物业费、取暖费、水电费等费用时,请通过官方渠道缴纳;如需代缴,请擦亮双眼,谨慎核实对方身份信息和收款账户信息,付款后及时要求提供收据、发票等凭证;如发生纠纷,请及时与对方沟通,并妥善保留证据,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转载于公众号:北京西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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