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0期 编号:JXBD2020411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微信运营团队
案情简介 夏某等人主要采用两种方式,其一是从中介处购买转售获利;其二是骗取“号农”账号出售获利。他们以有偿租借账号为幌子骗取“号农”账号密码,随即把账号转售诈骗团伙获利。在短短五个月时间内,夏某获取非法收益50余万元;其他人员获利1.5万余元至8万余元不等。 被害人刘某某发现被骗后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先后抓获夏某、唐某等人。十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退缴了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唐某、肖某、袁某、夏某甲、袁某甲、周某、袁某乙、夏某乙、蔡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十名被告人共同参与实施向网络诈骗团伙出卖微信账号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唐某、肖某、袁某、夏某甲、袁某甲、周某、袁某乙、夏某乙、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十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判处夏某、唐某、肖某、袁某、夏某甲、袁某甲、周某、袁某乙、夏某乙、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或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不等。 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各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心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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