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5期 编号:JXBD2020411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微信运营团队
被执行人还清欠款, 仍被罚款3万元, 背后原因竟是…… 来看今日案例。 2023年6月,袁某与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永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洪某返还袁某购买含铱贵金属物料价款26万元及利息损失。 判决生效后,洪某未履行义务,袁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依法冻结、划扣被执行人账户资金,法院首执强制执行到位12万余元。 为将案款全部执行到位,执行过程中,永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洪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主动履行义务。但洪某怠于履行,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 “刘法官,我今天去洪某店里找他还钱,他不仅不还钱还动手打我……”6月12日,执行干警接到申请人袁某的电话。了解到情况后,执行干警立即前往柏林镇派出所了解情况,并将洪某拘传至法院。 面对执行局负责人及办案干警的讯问,洪某仍“不为所动”,不主动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 讯问过程中,执行干警查验了洪某的手机,结果发现洪某用其配偶的身份信息另行注册了微信、银行账户和手机号码,该微信账户仅2024年支出就高达近240万元,同时洪某还佩戴一块价值上万元的金表。 洪某的金表及微信流水 面对摆在眼前的事实,洪某自知无法继续狡辩,迫于压力主动交代了相关情况,并将15万元执行款当场付清,案件顺利执结。 针对洪某规避执行的行为,永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洪某罚款3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主动到庭配合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洪某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且虚假申报财产,借用他人微信、银行账户,主观规避执行意图明显,人民法院对其处以罚款,体现了严惩规避执行行为的决心,有效打击了此类案件被执行人的侥幸心理,对同类案件被执行人产生震慑作用。 法官提醒,法律权威不容挑战,规避、抗拒执行,将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切勿心存侥幸,后果追悔莫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者:刘观春 转载于公众号:湖南高院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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