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0期 编号:JXBD2020411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微信运营团队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发布7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七:周某与某房产销售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基本案情 周某于2019年9月入职某房产销售公司,但入职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8月31日,公司以周某与同事发生口角,违反了公司规章为由解除了与周某的劳动关系。2021年9月3日,周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10月10日至2020年9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公司辩称周某于2021年9月3日申请仲裁,已超仲裁时效,不应支付。仲裁认定周某主张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已超仲裁时效,驳回周某仲裁请求。周某对仲裁结果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将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旨在促进单位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经庭审查明,结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双方之间成立实质性的劳动关系。某公司未能提交与周某之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 某公司辩称周某该项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法院认为,二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因此周某的诉讼请求尚未超出仲裁时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周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入职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每一个劳动者维护自身权利义务的必备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基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义务,其应当举证证明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而未举证证明的,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对于未能举证证明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法院应当判令其支付二倍工资。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法院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是给予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用人单位需要额外支付的费用,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责任,不适用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该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来源:鄢波律师百度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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