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药饮片中添加西药成分,真“刑”!-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公告栏: 公告|关于江西田昌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专项审计报告的公示 【点击查看】

后台入口    | 返回首页    | 移动站

总所新闻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总所新闻
在中药饮片中添加西药成分,真“刑”!
时间:2024-05-27     阅读次数:341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4-05-21

图片


近年来,随着大众对养生的重视,许多人购买中药饮片调理身体,于是某些不法分子在中药饮片中添加西药,夸大药品功效,诱骗消费者高价购买,获取非法利益。近日,日照中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李某韦成立云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食品生产销售业务,李某韦担任法定代表人。2019年下半年,李某韦经他人介绍认识了邓某(另案处理),双方协议由邓某提供生产黄精葛根茯苓片(压片糖果)的原材料,由李某韦生产黄精葛根茯苓片的成品。李某韦将生产的黄精葛根茯苓片销售给刘某(另案处理),刘某通过虚假宣传的会销方式,以老年人为销售对象进行宣传销售。为了增加销量,2020年4月,刘某与罗某、李某鑫(均另案处理)合作推销,录制宣传视频,通过虚假宣传和夸大上述产品的功效来诱骗众多的老年消费者高价购买。为获取更大利益,邓某在提供给李某韦的生产原料中添加了“地塞米松”等西药成分。李某韦作为长期从事相关食品生产从业者,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义务,从没有生产资质的邓某处购进添加西药成分的三无原料产品,进行生产销售。李某珍在生产、销售过程中负责该公司的财务、发货等相关业务。


2022年7月6日,李某韦、李某珍被传唤到案。公安机关扣押了三个批次的成品黄精葛根茯苓片。经青岛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三个批次的黄精葛根茯苓片中均检测出“地塞米松”“双氯芬酸钠”“阿司匹林”等西药成分。李某韦、李某珍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作案事实。检察机关指控,自2021年9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单位某生物科技公司、被告人李某韦共计销售黄精葛根茯苓片6856725.6元(已扣除其召回数额),非法获利约100万元,上述黄精葛根茯苓片中检出“地塞米松”“双氯芬酸钠”等西药成分。


岚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李某韦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珍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李某韦、李某珍在单位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和情节,依法认定李某韦系主犯,李某珍系从犯,对李某珍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李某韦、李某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韦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李某珍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大部分赃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罚金1000万元;判处李某韦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0万元,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4年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职业。判处李某珍有期徒刑3年,缓刑4 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令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赔偿金680余万元,李某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日照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转载于公众号: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注微信公众号

24小时服务热线

18970992837

博德律师事务所--追求优质,精益求精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洪城路655号海联大厦11楼(总所)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西路177号(分所)

电话:18970812446

备案号:赣ICP备2020010385号-1  技术支持:logo b.PNG

扫码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