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张华与王娟在2000 年1 月登记结婚。婚后第五年王娟生下儿子张涛。平静的日子过了十年,张华觉得日子无味,实在忍受不下去了,便与王娟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约定:婚内的一套房子归王娟所有,儿子张涛由王娟直接抚养,跟随王娟共同生活,张华无须支付抚养费但拥有探望权,具体探望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然而离婚后,张华探视儿子的权利却因王娟的各种阻挠而无法实现,张华苦恼不已。
2012 年2 月,张华以王娟拒绝自己探望儿子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变更儿子的抚养权,将张涛改由张华直接抚养。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却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王娟称张涛与前夫张华并无血缘关系。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排除了张涛与张华之间的亲生血缘关系。
于是法院驳回了张华主张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得知真相后,张华遭受了沉重的精神打击,遂又与前妻对簿公堂。要求王娟返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张涛的抚养费20 万元,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0 万元。
争议焦点
离婚了,损害赔偿金还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法院开庭后,原、被告在庭审中围绕是否应当赔偿及赔偿金额的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法庭辩论阶段,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分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原告认为,物质、精神均受到了损失,须赔偿。鉴定报告显示我与张涛不存在血缘关系,这事对我犹如晴天霹雳,打击非常大。陈述时,张华情绪激动。我与王娟结婚后,尤其是王娟怀孕期间和生孩子后,我对她照顾有加。对于张涛,本人一直视为掌上明珠,给予了无微不至的关怀。现在鉴定张涛不是我的亲生骨肉,说明王娟在婚后对婚姻、对家庭、对子女的态度和行为都是不负责任的。张华坚持认为,我向她主张的抚养费20 万元、精神抚慰金10 万元赔偿完全合理合法,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被告王娟认为,张华要求赔偿为张涛支付的抚养费20 万元缺乏依据。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认为张华遭受了抚养费的损失,抚养费也应以我们生活的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标准,根据这个标准计算得出的实际抚养费不到4 万元,而不是张华主张的20 万元,并且4 万元的费用自己与张华分别承担了一半。另外,王娟认为张华诉求的10 万元精神抚慰金金额过高。她陈述双方婚后感情开始出现裂痕,她由于文化水平不高,才想通过与他人生育子女来维持双方的婚姻,其主观过错程度较低。现独自一人抚养张涛,没有固定收入,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较差。且在张涛出生后,其承担起大部分抚养责任,张华并未付出太多的经济及感情。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构成欺诈性抚养,应该赔偿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案属于典型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案例,受害人在离婚后发现欺诈性抚养,基于欺诈性抚养关系提起赔偿诉讼,应当获得法律支持。但是,张华没有证据证明其每月实际为张涛支付了数万元的抚养费,对其主张的该标准难以支持。
法院认为,张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孩子数年,且此前为了能与孩子见面,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对孩子的关爱由此可见一斑。王娟与他人生子并欺瞒,在双方之前的婚姻关系中明显属于过错方,张华不可避免地在精神上遭受了严重伤害,王娟应对张华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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