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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二次起诉离婚,之前还有家暴,已经分居两个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时间:2021-03-01     阅读次数:550

2021年1月6日,法院对王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并于今日上午公开宣判。该案是连云港市初次适用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出判决的案件,连云港电视台对该案的宣判过程进行了拍摄。


不断实践,不断总结,那么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也就越来越深刻,知识越来越广,智慧越来越高,不断发展、前进。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陆某某于2003年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2008年10月生育长女小薇,2014年3月登记结婚,2016年7月生育次女小紫。


  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9年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查明被告之前曾对原告实施殴打,但考虑情节轻微,且双方感情基础较好,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2020年12月,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称上次离婚诉讼后,自己有所悔改,没有再对原告进行殴打。至本次庭审时,双方陈述分居两个月。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为夫妻,生育两女,携手相伴十余载,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和家庭基础。原告虽诉称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但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和摩擦是在所难免的。本案被告庭审中对夫妻感情有强烈的挽救意愿,望其能充分重视原告诉称的事由,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通过实际行动让婚姻幸福如初。


  双方所育两个孩子年幼,需要父母的陪伴、教育和引导,家庭的稳定有利于孩子的学习和健康成长。原告在2019年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有所悔改,夫妻感情有所改善,现双方分居仅2个月,原告即提出离婚,对待婚姻感情不够理智,不符合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要件,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的诉求。


  综上,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沿袭了《婚姻法》第32条关于诉讼离婚的规定,规定了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增加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条款。该条款是对既往司法经验的总结,也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新标准。一般认为,如果夫妻一方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在6个月期满后仍坚持起诉离婚,且分居满一年的,通常表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可挽回,应判决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在上次起诉时,被告承认曾经因为吵架打了原告两巴掌,在原告起诉后,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有所悔改,夫妻感情有所改善,原告诉称被告家庭暴力,被告予以否认。双方陈述至庭审时分居仅两个月,且系争吵后原告负气离家,根据《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第5款的规定,不满足分居一年的条件,综合考量双方情感和家庭情况,认为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李梅,来源:东海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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