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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破产企业的欠薪投诉如何处理?
时间:2021-02-22     阅读次数:619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劳动者刘某至浦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浦东大队”)受理窗口咨询,表示某服饰公司未支付其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工资。刘某提到,公司自2019年初已不正常经营,听说公司现已申请破产,担心拿不到工资。




窗口接待人员为刘某查询了 “人民法院公告网”上企业的清算公告,发现法院已于2019年10月8日裁定受理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1月17日指定A会计师事务所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根据公告的管理人联系方式,刘某向管理人了解到,其工资已申报了债权。于是,刘某仔细地向管理人核实了所申报债权的金额,确与其工资金额一致,刘某悬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




综合点评




本案虽是劳动者刘某的咨询并非投诉,但其中涉及的法律和实际操作问题仍值得我们研究和思考。




一、已申请破产清算企业的欠薪投诉是否应受理?




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的投诉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就应当依法受理: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此外,上述《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及《上海市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五条分别作了排除性规定,即对于应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已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或仲裁、已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及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投诉,不予受理。




综上,已申请破产清算企业的欠薪投诉符合上述三个受理条件,同时不符合排除性条款中的情况,因此,若有相关欠薪投诉应当予以受理。






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企业的欠薪问题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障、基本医疗保障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该公司劳动者的欠薪情况应由该公司管理人主动列入破产债权清单中。如果管理人未列入或列入金额不对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更正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上海市高院《关于印发<关于社会保障费争议处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也作了相应规定,"用人单位进入破产程序后,与劳动者发生社会保障费争议及其他劳动争议的,按破产案件进行处理,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在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实践中,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的所有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在依法受理后, 将根据上述案件处理口径出具撤销案件的决定书,以撤销案件结案。




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实践中,一旦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企业破产管理人会前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询,该企业是否有未支付的行政处理决定、欠薪垫付决定等情况。所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收到劳动者欠薪投诉后应依法查清该企业欠薪事实,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将企业欠薪情况反馈至企业破产管理人,并引导投诉人尽快向破产管理人核实债权清单中的列入金额,避免因债权漏报、误报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文章转自:“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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