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24
货款通过微信支付完了
欠条没要回
又被起诉要求还款?
法院根据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
依法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
郯城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提供的收据一张是2017年5月4日,而李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中,在2017年10月1日中有一笔向张某付款的转账记录恰好是5000元,从张某微信中也调取到该笔转账记录,而张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某的5000元的转账系偿还其他欠款,因此可以认定为该笔转账就系偿还2017年5月4日的欠款。对于2020年2月26日的单据,李某曾于2020年3月5日向张某转账6960元,张某也予以认可。李某转账日期距离开票日期较近,且转账的金额也超过张某主张的收据金额,后续双方还有多笔业务往来,在张某微信中也没有向李某催要欠款的记录,若李某跳过先前未还款项而支付后续款项也不符合交易习惯。郯城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当今社会经济往来中,因手机转账支付方便快捷,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这种方式支付货款、偿还欠款,但是与其相关的纸质凭证、欠条一定要及时收回,否则就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本判决意在提醒众多经济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要注意证据的留痕,虽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偿还欠款会有转账记录的存在,但是也应当备注具体偿还的款项名称,否则在诉讼中还要承担证明微信转账系转让偿还哪笔债务的举证责任,如果双方业务账目较多,被告证明不力,则要承担不利后果,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本案也倡导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遵守诚信原则,合理主张权利,否则一旦被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将会受到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编写人:王义祥 李艳
来源:郯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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