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28
被强制解除的劳动合同 2019年1月刘某入职K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财务中心高级司库主管。2021年8月,刘某被通知因未经批准旷工超过3日,被即刻强制解除与K公司的劳动合同。 刘某表示,在职期间他未有旷工、擅自离岗的行为。因不服仲裁结果,刘某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庭审中,K公司表示,刘某工作属内勤类岗位,大部分工作场景无需长时间离开工作地点。入职之初,公司已向其送达了包括员工考勤及假期管理办法在内的规章制度,制度明确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系脱岗,脱岗1小时以上视为旷工。 K公司提交了多段显示刘某未在工位的视频。公司认为,刘某全年累计旷工已超3日,在辞退前,公司人事部门也对刘某进行过告诫。因此,公司可以直接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违反法律规定。 刘某认为,虽然自己在K公司主张的上述脱岗期间未在岗,但他并未脱岗,所有的未在岗情况都得到了公司的批准,且经常遇到开会、接收文件、为其他部门提供协助等情况。此外,在所谓的“脱岗”期间,刘某称他仍然在工作,均进行了正常考勤打卡,超额完成公司所规定的打卡时间。 刘某补充道,K公司主张的脱岗仅仅是离开视频拍摄的区域范围,而他的工作场所并非仅有一台监控,本职工作并非需要持续性操作,公司仅仅以不知晓去哪为由,就认定脱岗超过一小时判定旷工,未免过于严苛。此外,刘某表示,公司并未提前提醒或通知长期脱岗可能要被开除。 法院:强制解约不妥当,合同赔偿少不了 法官:“未在工位”不等于“脱岗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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