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裁判要旨 被告人梁某奇明知自己与梁某处于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 2 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某奇与梁某于2007年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小孩梁钜坤。2008年2月26日,两人发生争执后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后经亲友劝说,两人于2010年2月8日又重新办理了结婚登记。复婚后,两人生育有女儿梁天赐。后梁某奇多次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涟源市人民法院均未判决离婚。梁某奇明知自己与梁某处于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20年5月份开始与申冬香在贵州省织金县租住房屋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 2021年6月24日,民警前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三塘镇猴场村传唤被告人梁某奇,2021年6月25日将梁某奇传唤到织金县公安局。2021年6月25日17时许,民警对梁某奇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被告人梁某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21年11月17日在涟源市人民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奇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21年12月13日,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梁某奇的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3 法院裁判 被告人梁某奇有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某奇是坦白、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梁某奇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被告人梁某奇居住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所作的调查评估,对被告人梁某奇判处有期徒刑且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调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梁某奇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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