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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需要知道——《民法典》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时间:2020-11-30     阅读次数:902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本着“建优质队伍,创优质业绩”的信念,制定了长期发展规划,大量引进法律服务人才,扩大律师队伍。博德所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律师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着力打造“博德律师”服务品牌,大力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建立了完善的所内管理制度,大家团结一心艰苦奋斗,走出了一条新形势下自我发展壮大的路子,使律所得以迅速地发展。南昌县分所也于2020年1月10日正式成立。博德所以“明辨是正义,仗义执言求真理”为行为准则,秉承“至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规范、合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该条删除了情势变更适用于“非不可抗力”限定,明确不可抗力事件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扩大了情势变更外延及适用范围,从制度设计、功能定位上理顺了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条款的逻辑关系,避免适用的冲突。在疫情发生后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根本不能履行障碍时,可适用《民法典》第180条不可抗力条款解决,造成合同可继续履行但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时,可适用《民法典》5条情势变更条款解决。


情势变更原则创设目的,即在发生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客观情况下给予当事人突破合同严守原则、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公平原则的一种体现。


《民法典》在情势变更中增加了合同双方自行协商机制。当发生了不属于商业风险情势变更情形,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民法典》引入自行协商机制由各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权利义务重新约定,体现私法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合理期限内无法协商一致,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内容或条款变更、调整,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实际状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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