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本着“建优质队伍,创优质业绩”的信念,制定了长期发展规划,大量引进法律服务人才,扩大律师队伍。博德所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律师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着力打造“博德律师”服务品牌,大力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建立了完善的所内管理制度,大家团结一心艰苦奋斗,走出了一条新形势下自我发展壮大的路子,使律所得以迅速地发展。南昌县分所也于2020年1月10日正式成立。博德所以“明辨是正义,仗义执言求真理”为行为准则,秉承“至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规范、合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①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系我国民诉法中“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体现,有利于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同时也有利于执行中对财产情况的调查。
②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那么,什么是合同履行地呢?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此,对于民间借贷而言,在以货币的形式交付借款的情况下,借款人为货币接收方,若双方在出借人住所地当面交付的借款,出借人作为原告的,亦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再者,出借人和借款人也可以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自行约定管辖法院,但不能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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