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70期 编号:JXBD20200170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最近一则离婚案登上了热搜榜,上海的叶女士与丈夫结婚十年,丈夫近日打着各种幌子不回家,感情逐渐破裂,于是叶女士决定离婚。此前,叶女士的大姨通过公证遗嘱表明自己的房产由她继承,后大姨过世。大姨生前无儿无女,多由她照料,两人情同母女。现如今,叶女士的丈夫声称他也照顾了叶女士的大姨,也将她视为自己的母亲,且该房屋是在叶女士婚后获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他理应分得一半。那么,婚后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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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存在,被继承人在生前留有遗嘱,在遗嘱中明确表示这些遗产只归一人所有的,这种情况下继承的,则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没有遗嘱,或者是遗嘱没有明确表示给夫妻中的一方,那么遗嘱内容所涉的财产就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遗嘱的重要在于:对于婚内继承财产的产权归属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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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有没有是一个问题,遗嘱是否有效又是一个问题。比如,有些老人总是口头说,这个房屋以后给谁给谁,这样一般不能形成有效的口头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作出才有效,危机情况是指:在此危机情况下,除了口头,立遗嘱人无法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例如:战争、病危、严重自然灾害等情况,但是需要有相应的见证人,继承人或继承人的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提醒:危机解除后,一直到立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之前,口头遗嘱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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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婚内财产的话题上,婚后继承的房产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先看有没有遗嘱。如果没有遗嘱,婚内继承的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遗嘱且遗嘱中明确表示了由夫妻的一方继承,那房子就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于叶女士的大姨在遗嘱中表明,房子由叶女士个人继承。离婚后,叶女士获得了房子的完整产权。
现今社会,很多人都有立遗嘱的意识。浙库在这里提醒大家:既然有这个意识,更需要及时找专业机构订立好遗嘱,从而保护好自己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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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正为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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