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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个人信息的保护|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
时间:2020-11-02     阅读次数:1094

《民法典》之个人信息的保护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本着“建优质队伍,创优质业绩”的信念,制定了长期发展规划,积极引进法律服务人才,扩大律师队伍。博德所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律师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着力打造“博德律师”服务品牌,大力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建立了完善的所内管理制度,大家团结一心艰苦奋斗,走出了一条新形势下自我发展壮大的路子,使律所得以全面迅速地发展。南昌县分所也于2020年1月10日正式成立。博德所以“明辨是正义,仗义执言求真理”为行为准则,秉承“至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规范、全面、优质的法律服务。



2020年《民法典》界定了个人信息的涵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遵循的原则和条件,强化了个人信息的保护。



01


宣示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

第1034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02


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1035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03


处理个人信息时的免责规则

第1036条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04


明确了个人信息权利人的权利

第1037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查询、更正)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删除)

05


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1039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06


机关法人及其工作人员对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1039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放在了《民法典》的人格权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民法典》第1035条是从《网络安全法》第41条中演化过来的,基本上继承了《网络安全法》的主要精神,尤其是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需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但是,《网络安全法》针对的仅仅是网络运营者,而《民法典》的这个条款并没有设置主语,因为有能力处理个人信息的主体已经非常广泛了。《民法典》的这个变化是对约束对象的扩张。也就是说,凡是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主体,都应该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在以前,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散落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当中。《民法典》颁布后,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将会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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