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徐桂庭与吴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键词]

民间借贷    借贷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7)赣0103民初483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日期:

2017-03-06

合议庭:

徐晓霞    付蕾    王奇   

审理程序:

一审

原告:

徐桂庭   

被告:

吴南芬   

原告代理律师:

胡晨洲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李琳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

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桂庭,男,汉族,1961年9月1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胡晨洲,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411572919。

委托代理人:李琳,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36011604210182。

被告:吴南芬,女,汉族,1975年12月5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徐桂庭与吴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桂庭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南芬价值60万元的财产,原告徐桂庭并已提供其所有的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377号龙泉湾小区1栋2802室(第28)层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桂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吴南芬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徐桂庭提供担保的位于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377号龙泉湾小区1栋2802室(第28)层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奇

审判员付蕾

审判员徐晓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胡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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