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06月24日
第38期 编号:JXBD202500624
单位 | 江西博德南昌县律师事务所
- 一 -
高利贷转贷罪的立法情况及构成条件
从《刑法》条款可知,该罪名规定的客体要件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客观行为上则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明确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 二 -
高利贷转贷罪的司法认定与辩护思路
1.主观“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及时间界定
2. “高利转贷他人”中的“高利”的认定
3. “金融机构”和“信贷资金”性质的认定
4.“违法所得”相关标准的认定
5. 犯罪情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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