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7期 编号:JXBD2020097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微信运营团队
案件详情 王朋,男,1958年9月19日出生,2003年4月入职中苏公司从事法务工作。 2014年12月16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如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本合同’即告终止:(a)本合同期限届满;(b)乙方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018年8月14日,公司向王朋发出《退休通知》一份,载明:“您即将于2018年9月19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8年9月19日,届时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2018年10月15日,公司为王朋办理了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审批手续,审批表中载明王朋退休时间为“2018-9-19”、退休类别为“正常退休”。 同年10月17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盖章确认。2018年10月起,王朋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王朋认为,他从2018年10月1日起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应该是2018年9月30日才对,且劳动合同也约定了“乙方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公司在2018年9月19日终止劳动合同属违法终止,需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26820.27元。 王朋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委未予支持。 王朋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王朋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来源:劳动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