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超载车辆通风报信,非法收取信息费88000元!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4-03-14

利用网络

为超限超载的货车通风报信

竟和交警玩起“躲猫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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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被告人张某伙同袁某(在逃)等人建立微信群,在群内向超限超载的货车司机和车队老板发布获悉的交警执法车行踪轨迹信息,帮助超限超载的货车逃避交警执法检查。张某、袁某向每位司机收取每月300元至800元不等的信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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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先后建立和加入7个微信群,微信群里共有100多个司机,共计获利88000元左右,张某与袁某各分得44000元。



法院审理


高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设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非法获利44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对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4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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