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4-01-23

别人干什么,我们也随波逐流,可真是不行。
货车倾覆后,哄抢。
法不责众?
错,严重了依然是犯罪。
01

2019年2月3日,李某某将自己在梅田镇岑塘村大塘面自然村鱼塘养的1000斤左右的鱼捞出,放在鱼塘边一条小河内用渔网续养。当日13时左右,李某某续养的鱼被韩某某等众多村民哄抢,被哄抢的鱼大概有1000斤左右,价值10000元左右。韩某某积极参与哄抢并且起到主要作用。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02

(一)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聚众哄抢罪的?其构成要件是什么?
1.《刑法》关于聚众哄抢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了聚众哄抢罪: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聚众哄抢罪的构成要件
(1)在主体上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本罪并不是处罚所有参与聚众哄抢的人,一般而言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的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积极参加者是指在聚众哄抢中,积极倡议哄抢、带头组织哄抢或者哄抢财物较多的人。首要分子则是指在聚众哄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员。
(2)在主观方面上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具有聚众哄抢的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既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给第三人占用。
(3)在客体上
聚众哄抢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各种各样的公私财物。实践中一般是一切可以移动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如本案中李某某所续养的鱼。
(4)在客观方面上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是指三人或者三人以上联合起来抢夺公私财物。
第一、从人数上来看,必须是三人或者三人以上;
第二、必须是行为人联合、共同的行动;
第三、哄抢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产,也包括私人所有的财产;
在立案的标准上必须达到较大数额或者情节严重。
(二)“聚众哄抢”罪与非罪的界限?
《刑法》秉持谦抑性原则,若聚众哄抢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的,则不认为是犯罪,可以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不同地区对哄抢数额认定的标准亦有所不同。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4项对聚众哄抢罪的入刑数额作出规定:
“聚众哄抢罪,数额较大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二万元以上。”
(三)在特定情形、场所的“聚众哄抢行为”有哪些相关的特殊规定?
在我国新冠肺炎疫情时期,《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
“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铁路法》第六十四条对特定场所——铁路运输领域的聚众哄抢行为规定为:
“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职工与其他人员勾结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四)聚众哄抢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了抢夺罪: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聚众哄抢罪与抢夺罪都不顾及被害者或他人的阻止,且两罪的抢夺行为都公开公然进行。但仍有以下几方面区别:
第一、犯罪人数上的不同
聚众哄抢罪的参与人数必须在三人以上才能具备“聚众”的性质,参与哄抢的人往往处于流动性大、人员不确定状态,且必然存在着明显的首要分子;而抢夺行为没有人数限制,若是共同抢夺则二人以上就可构成,且不必一定存在首要分子。
第二、犯罪行为发生的情形不同
聚众哄抢罪既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也可以在被害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实施哄抢;而抢夺罪中的抢夺行为是公然进行的,即必须当着被害人或其他人的面实施该行为,或行为人实施了使被害人立即发觉的方法进行抢夺。
03

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人韩某某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04

(一)“法不责众”从来不是脱罪理由,“聚众哄抢”可能遭到刑事惩处
在公民朴素的价值观中,一直存在“法不责众”、“法难责众”的侥幸心理,司法机关也会碍于每个违法公民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而无法惩处落实。但是“法不责众”绝不是我国承认的立法原则,对聚众型的违法乱纪行为,带头者和首要分子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做好刑事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的衔接,将“哄抢之责”落实到位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一些金额不大、非特定特殊的物品被哄抢,可以适用《民法典》中共同侵权的相关条款,落实共同侵权责任人的连带赔偿责任。但如果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相关条款,则会受到刑事惩处。这其中涉及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选择与衔接,需要司法机关综合全案具体事实的判定,坚持“补救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将责任落实到位,摈弃“法不责众”的固有观念。
(三)做实普法工作,宣传“聚众哄抢”可能面临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聚众哄抢事件的背后,折射出社会上依旧普遍存在贪占小便宜的固有观念。甚至许多人认为其行为并非是一种“哄抢”,而是“捡拾”,并不会触犯法律。因此要加大普法力度,宣传典型案例,使广大人民群众意识到哄抢行为不仅侵犯了合法公私财产,还扰乱了社会秩序。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需要循序渐进地将群众的固有理念替换为文明的法治理念,需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普罗大众心间,让法治成为国家进步、民族复兴的不竭内在驱动力。
作者:王峰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社区矫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