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销售假烟仍协助运输?法院:判刑!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3-11-22 

国家严令禁止生产、销售假烟,

但参与运输假烟呢?

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吗?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犯罪嫌疑人“阿强”(在逃)联系陈某,称要将一批香烟存放在陈某的车上,并支付报酬。陈某明知代为储存的香烟为假烟的情况下,先后将本田奥德赛、东风风行、江淮面包车的钥匙多配一套后交给“阿强”,并将车辆停放在某停车场,供“阿强”存放香烟。2020年4月至6月,陈某共收取“阿强”人民币5000元作为报酬。2020年6月期间,“阿强”安排陈某将车上的香烟运输到某便利店,陈某驾驶车辆向该便利店运输三次香烟。同年6月,陈某在某停车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现场在江淮面包车上查获250条双喜香烟,在本田奥德赛车上查获50条利群香烟和300条芙蓉王香烟,在东风风行车上查获225条利群香烟和600条芙蓉王香烟。经鉴定,上述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价值人民币28.85万元。后公安人员在仓库中查获双喜香烟共计223条。经鉴定,该批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价值人民币2.23万元。




法院审理


被告人陈某在明知代为储存的香烟为假烟的情况下,无视国家法律,提供车辆储存并代为运输至便利店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以及存储在其车辆的香烟尚未销售,构成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烟草属于国家专营、专卖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销售卷烟。司法机关对销售假烟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从严惩处。同时,人民法院依法对销售假烟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遏制了假烟继续向社会流通的危害,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鹏法君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知名烟酒时注意鉴别真伪。一旦出现疑似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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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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