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
越来越多的人习惯用信用卡消费
有一部分人从中找到了赚钱的“捷径”
专门为别人代还信用卡而赚取手续费
殊不知
这种行为隐藏着极大的交易风险
一起来看看下面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张某慧在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了“山西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办理POS机、开办网店、销售软件等业务,张某慧担任公司法人并实际经营公司。
张某慧看到相关代还信用卡业务的教学流程后,意识到给客户办理POS机代还信用卡业务,既可以增加业务量,又可以抽取部分手续费,便开始办理信用卡代还业务。因业务量较大,张某慧聘用苑某英负责具体操作信用卡代还业务,每月支付其工资。

苑某英按照张某慧的要求,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和其丈夫刘某军的身份信息办理POS机并绑定了自己的银行卡作为结算账户。随后,张某慧将一些需要代还的信用卡和部分现金交给苑某英,苑某英将现金先归还到代还信用卡里,然后再使用自己办理的POS机将相应的钱款刷到自己的银行卡上。
张某慧替他人代还信用卡一万元收取一百余元费用,扣除POS机刷卡费用六十元左右,张某慧每代还一万元,实际获利四十元左右。公安机关经调取张某慧、苑某英、刘某军绑定POS机的结算账户交易流水,张某慧共使用POS机刷卡套现金额为1500余万元,获利6万元左右。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慧退缴全部违法所得6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慧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代还信用卡欠款后又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刷卡套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被告人张某慧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慧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6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提醒 信用卡代还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人财产,并有可能对国家金融资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威胁,从事该行为可能涉嫌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通过本案警示社会公众吸取教训,理性消费,避免出现信用卡无法偿还的情况;谨记任何事情都没有捷径,不贪图所谓的“手续费”,坚决不从事信用卡代还的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忻州中院、山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