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包庇方式来看,行为人具有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饰犯罪的行为,其根本特征是积极地作假证明掩盖罪行。喝酒不开车,开车莫饮酒。酒驾害人害己,自身醉驾是犯罪行为,帮助他人逃避醉驾惩罚同样是犯罪行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包庇罪。明知朋友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为讲“义气”替朋友保密不可取。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后应当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切莫自作聪明。发现亲友有违法犯罪行为时最好的处理方式是及时制止,规劝其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争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意气用事只会害人害己。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杜绝侥幸心理、麻痹思想,提升安全文明驾驶意识,养成开车前莫端酒杯,酒后步行、叫代驾等良好出行习惯。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