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16
浙江太平发布《浙江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2018年—2022年)》,其中案例六为上诉人某商贸公司、上诉人某实业公司与被上诉人某家居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引出标题司法观点的思考:线下追索是否成为电子汇票行使追索权的障碍?

【基本案情】
某商贸公司以背书转让方式从案外人A公司处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两份,出票日期为2020年1月1日,到期日为2020年12月31日,承兑信息显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该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均为某实业公司,收款人为B公司,被背书人包括某家居公司等。商贸公司就案涉汇票于2021年1月5日提示付款,因承兑人实业公司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商贸公司曾于2021年2月9日向家居公司发起线下追索。后商贸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于6月17日申请追加家居公司为被告。 浙江高院
【受理法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情况】
票据债务人可以从系统中查询到最后的持票人,系统运营者也可以提供相关证明,出示票据并无障碍。就本案而言,商贸公司发起追索的时间在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六个月内,家居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二审遂改判实业公司、家居公司向商贸公司支付票据款2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浙江高院
【典型意义】
一是电子汇票系为弥补纸质票据流转效率低、易丢失易克隆等缺点而产生,兴起于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于当年组建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并于2010年在全国推广。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电子汇票广泛运用于商业活动中,应赋予效力。 浙江高院
二因中国人民银行于2009年颁布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由此引发电子汇票线下追索是否发生追索效力的争议,给票据交易和司法审判都带来挑战。电子汇票与传统纸质汇票的区别主要是媒介和流通方式不同,但并没有创设新的票据制度,也不会因为流通方式的改变对票据权利的行使产生颠覆性的影响。二审仔细梳理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透过现象看本质,从多个方面分析线下追索不成为电子汇票行使追索权的障碍,从而妥善维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也符合票据交易主体的普遍认知和票据法的立法本意。 浙江高院
笔者检索各官方渠道,未寻得该裁判文书的原文,就现有材料看,与各省判罚尺度并不相悖。
票据法诞生于近20年前,对于当下流行的电子票据,不可能存在预见可能性,这就导致当下很多问题,只能诉诸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为央行制定,就其效力是否等同于部门规章这里不做讨论,但其中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由此引发电子汇票线下追索是否发生追索效力的争议,浙江省高院直言给票据交易和司法审判都带来挑战。
不止是司法审判的挑战,这带给票据律师的难题更多,因为各省、各市的判罚尺度均不同,票据法都不像大陆法系,而是像海洋法系了,连省高院都要领悟其内在的精神,进而做出判定,电子票据中的责任边界还有赖于立法的补强。
那么线下追索的效力到底如何呢?
本所电子票据研究中心在处理大量电子票据案件的过程中,也形成了部分共识。
1,线上没有行使追索权,只要在法定期限内线下追索,大部分省份是判决支持的。浙江的尺度支持的还比较坚决,本文中的案例就是体现。
2,线下追索的方式,是否仅限于诉讼?大部分省份的界定尺度为,线下行使追索权的方式,有且仅为诉讼。
3,线上没有发起追索,仅通过线下诉讼行使追索权,票据在系统中无法回转,怎么解决?主流观点是不谈,也没有给出解决方案,本所在办理过程中,大部分无法回转的案件都是拿到判决后,还要通过调解解决。
综上可知,线下追索没有成为电子汇票行使追索权的障碍。
对票据法律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依据本文做一些发散思考,笔者在此提出几个问题:
1,线下不行使追索权,仅线上发起追索,超过追索时效而又介于票据权利时效之间,起诉能否获得支持?该行为是否能够产生追索权时效当然的中断,或者是直接产生中止的效力?
2,没有追索保证人,仅追索了其他背书人,后超过《民法典》保证诉讼时效3年,是否当然的失去了票据保证效力?
在以后的文章中,会对这两个问题做出解答。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电子票据法律研究中心
执行主任:鄢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