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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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涉案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其股东未缴清出资的行为实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其董事消极不作为放任了实际损害的持续,股东欠缴的出资即为所在公司遭受的损失,股东欠缴出资的行为与董事消极不作为共同造成损害的发生、持续,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义务的行为与所在公司所受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公司董事对所在公司遭受的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正文: 2 案例索引 《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胡秋生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366号】 3 争议焦点 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义务导致公司受到损失的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上述规定并没有列举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情形,但是董事负有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催缴出资的义务,这是由董事的职能定位和公司资本的重要作用决定的。根据董事会的职能定位,董事会负责公司业务经营和事务管理,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是公司的业务执行者和事务管理者。股东全面履行出资是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董事监督股东履行出资是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 根据一、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深圳斯曼特公司股东开曼斯曼特公司应在2006年3月16日前缴清全部认缴出资额,其于2005年3月16日至2005年11月3日分多次出资后,欠缴出资5000020美元。一审法院(2010)深中法民四初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追加开曼斯曼特公司为被执行人,经强制执行,深圳斯曼特公司股东开曼斯曼特公司仍欠缴出资4912376.06美元。2005年1月11日至2006年12月29日,胡秋生、薄连明、史万文担任深圳斯曼特公司中方董事;2006年12月30日起,贺成明、王红波、李海滨担任深圳斯曼特公司中方董事,本案胡秋生等六名董事在股东开曼斯曼特公司认缴出资额期限届满即2006年3月16日之后均担任过深圳斯曼特公司董事。胡秋生等六名董事作为深圳斯曼特公司的董事,同时又是股东开曼斯曼特公司的董事,对股东开曼斯曼特公司的资产情况、公司运营状况均应了解,具备监督股东开曼斯曼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便利条件。胡秋生等六名董事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股东出资期限届满即2006年3月16日之后向股东履行催缴出资的义务,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构成了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违反。
来源:不良资产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