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04
建设工程实务中,发包人面对资金周转难题,倾向先行签发或转让承兑汇 票,以暂时脱离支付困境。然而,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多为国企,下游再分包,相关主体的法律意识和抗风险能力均较弱。尤其是出票人资信、财务状况堪忧之时,施工人将可能面临汇票无法承兑、到期无法付款、票据请求受阻等困境。为解决救济难题,在无票据介入时施工人或许可以直接向相对方主张债权,仅票据纠纷也可以直接依据相关法律制度追索,现实却往往更为复杂。面对发包人仅仅实际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未偿付剩余工程价款,也尚未实付的承兑汇票的情形, 施工人单一选择向上游以基础权利维权,上游出于维稳等考虑往往也主张先行保障分包分供的权利,并不能实质解决票据困境。施工人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还是票据关系提起诉讼,能更高效维权值得深入探究。

在笔者负责的近百宗票据纠纷案件中,合理的选择具有支付能力的被告,是解决纠纷的焦点问题。而依据票据的无因性,很多当事人和律师同行们会陷入路径依赖,将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全部列为被告,期许判决这些相关当事人连带责任,这也是解决票据问题的一般路径,但并非最优解。
面对票据的无因性,选择跳出票据法的的思维与相关当事人的链式关系,在基于票据的无因性与基础法律关系发生竞合时,选择基于基础关系发起诉讼,很多时候是解决票据问题的最佳方式。原因有三:
第一,作为持票人,对与自己有合同关系的上家的财务状况最为熟悉,进入执行阶段后,所能掌握的信息更客观、更直接。
第二,以基础关系为依托,作为合同的双方,多数情况下并非单次合作,基于笔者的经验,很多当事人与背书的上家都有数年或数十年的合作,在非单次博弈下,双方考虑的是更长期的合作收益,基于此上家相对票据其他背书人,主观上有更想解决问题的动因。
第三,从诉讼实务出发,针对一家被告做充足的准备,远比将几家甚至几十家背书人同时作为被告的胜算要大。在裁判文书的大量判例中,并非只要作为合法的持票人,就能够合法追索所有当事人,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支撑,笔者代理被告时,经常以持票人未能提供获得票据的合法性证明进行抗辩,效果也非常不错,很多次原告就因此而被驳回诉请。
综上,在基于票据的无因性与基础法律关系发生竞合时,如何择一行使诉权,是解决票据问题的焦点问题,一定要慎之又慎。
那么在选择基础关系起诉的实务中,持票人要做好哪些准备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呢?关注我们,下期票据相关问题分析,再做解答。
作者简介:
胡晨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