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诉讼法理问题浅析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2-12-05

票据是银行最常见的业务之一。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2022年3月末,票据承兑余额较年初增加7746亿元。第一季度,企业累计签发商业汇票7.0万亿元,同比上升13.8%;金融机构累计贴现 13.4 万亿元,同比上升 18.2%。票据纠纷案件呈现数量不断增多、“大要案”频出、多种法律关系“嵌 套”、具有疑难复杂性等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施行时间较早,相对滞后于票据纠纷实践的发展,日益 凸显其不适应性,相关司法裁判标准亟须予以完善。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相 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在起草和清理与《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时,对票据纠纷的相关问题也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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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具有融资功能,该功能主要通过票据贴现、转贴现来实现。银行经营贴现 业务的目的就是向企业提供资金以发挥票据的融资功能。近年来,由于企业资金需求 旺盛,以票据贴现方式进行票据融资引发的票据纠纷也呈现持续增长趋势。在审判实务中,问题主要集中在贴现行已支付贴现款,但未能尽到审核义务, 能否认定其为合法持票人、其能否享有票据权利问题。有观点认为,既然票据行为具 有无因性,那么,只要票据真实有效、贴现行支付了票据贴现款,则无论贴现行是否 尽到了审核义务,均应一概享有票据权利。我们认为,该观点实质上涉及如何正确理 解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以及如何正确认定贴现行的审核义务与合法票据权利人问题。票据贴现是票据权利转让的一种方式。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 是票据法的基本原则。但应明确的是,规定票据行为无因性的立法目的是促进票据流通,保护善意第三人而并非保护非法持票人,因此,综观世界各国票据法及世界票据公约,其均规定了无因性的“例外”情形,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法,不得取得 票据权利即为“例外”情形。例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 16 条规定:“汇票之 持有者,以背书之连续,证明其对汇票之权利时,即使最后之背书为空白背书,亦作 为合法之持票人……但其取得汇票有恶意或重大过失者,不在此限。”《日本票据法》第 16 条也有相同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3-302 条( a)规定:“依据( c)和第 3-106( d)的规定,正当持票人是指在下列情形下持有票据的人:……持票人 取得票据符合下列条件:支付对价,善意……”《票据法》第 12 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 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 享有票据权利。”从票据法法理进行分析,持票人只有以合法方式取得票据,才为合法持票人,才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基于上述法理和规定可见,坚持票据行为无因性原 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审理持票人取得票据手段是否合法问题。“对无因性的强调旨 在保护善意持票人(即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因前手间不合法的原因关系而受到影 响),绝不在于保护非法取得票据者。”根据《票据法》第 12 条的规定,下列三种情 形下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一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二是明知 存在上述违法取得票据情形,恶意取得票据;三是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因此,贴现行为以贴现的方式取得票据,是否能够享有票据权利,应依据其是 否存在《票据法》第 12 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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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票据法法理进行分析,“持票人在取得票 据时主观上应当具备善意。这里讲的善意,是指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对从票据外观无 法查知的瑕疵,事实上不知道也不应知道这样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与之相对的是‘恶 意’或者‘重大过失’。恶意是指取得票据时明知票据上存在瑕疵的主观心理状态”。

    界定是否为合法持票人后,接下来就是票据纠纷面临的3个法定期间,第一限定票据权利时效的2年;第二限定追索权时效的6个月;第三限定再追索权时效的3个月。这三个区间在实务中也经常被持票人忽略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但是超过期间就一定会损失相对应的票据金额么?

    我们处理票据纠纷类案件多年,实务中法院会依据法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 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做出判决,但是对于因此而失去的追索权,基本是无法追回的。

     本文限于篇幅仅对合法持票人以及票据失效问题做初步分析,在诉讼实务中根据委托人的实际情况,依据票据权利或依据基础关系的择一判断也是决定诉讼成败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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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胡晨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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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生学历,1994年开始执业。现为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江西省律师协会监事、南昌市律师协会侵权专委会主任、江西省民盟法制委员会委员、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方介入检察信访”员、南昌市新的社会阶层常务理事。江西省十大优秀律师之一。
    先后担任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杭萧钢构有限公司、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南昌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文化旅游项目管理分公司、泰丰轮胎(江西)有限公司、江西东鸿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玉泉岛大酒店、江西服装学院、江西深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西省煤炭工业科学研究所、江西通力电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百余家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侧重领域:公司法律事务,建筑合同纠纷等,在金融业务、债权催收、信用担保、等方面有业务专长。
    联系电话:18970062669
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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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鄢波的主要执业领域及研究方向为证券法的资本市场代表人诉讼,同时专注于票据法、公司法,尤其是金融票据领域的承兑汇票纠纷及公司股权架构设计。
    除深厚的法学功底外,还兼具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国际金融方向,其发表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对中介机构的影响研究》被收录于中国知网优秀硕博论文库。
    2022年加入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此前就职于江西铜业集团,并为格力电器、美的集团、海尔集团等国内大型上市公司提供服务。
    工作语言是中文和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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