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6
咱打工人可以说是从小拼到大
小时候上学拼成绩
长大后打工拼业绩

可咱打工人打工
不怕职场KPI
就怕职场PUA
比方说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
明明认真在工作
但只要一末位就辞退
令许多打工人有苦说不出

那么问题来了
“末位淘汰”合法吗?
且看今日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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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2日,公司发出与老刘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告。 2019年5月14日,老刘以公司搞末位淘汰,对他进行违法调岗、降薪、辞退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并得到劳动仲裁委的支持。 之后公司不服发起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公司均败诉。 现实中,用人单位实施年终考核不合格解除或“末位淘汰”的法律依据,往往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不能胜任”。“考核末位”和“不能胜任”二者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个概念,考核的末位是必然会存在的,但这并不代表不能胜任工作。 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由于不属于法定的解除理由,从而被普遍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选择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为由给劳动者调岗降薪,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如果没有同劳动者签订新的合同,劳动者可以以劳动岗位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要求单位恢复约定的劳动岗位或以单位违约为由离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 因此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末位淘汰制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012修正)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文章来源:法律服务FL160






